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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衛生福利部 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衛部顧字第1091961935號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陳時中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以下稱長照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照服務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稱長照服務)、派案及後續辦理服務費用申報、暫付、審核、支付及複核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三、長照服務項目得申請特約之長照提供者資格如附表一,其中提供專業服務之長照人員如屬醫事人員者,其資格應符合各該醫事法規規定。

長照提供者就附表一所列長照服務項目,應檢具附表二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長照提供者備齊相關文件後,即受理前項簽約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第一項申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不予受理: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二)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三)申請文件不全或錯誤,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期限補正。

八、特約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終止契約:

(一)歇業或遷移。但特約單位為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且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者,不在此限。

(二)受停業處分。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虛報、浮報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五)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特約單位自契約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出簽約申請。

十五、特約單位申報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者外,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非照顧計畫核定或非特約之服務項目。

(二)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服務次數,且非得臨時提供之服務。

(三)超出照顧計畫核定之額度。

(四)非登錄於特約單位之長照人員,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五)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六)違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七)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及其他須於服務對象住居所提供服務之服務項目,服務對象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八)因可歸責於長照提供者之事由,未符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九)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特約單位有前項各款不予支付情形之一,或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定一定期間內,減少或停止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