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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11年油脂類產品反式脂肪酸標示查核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0月於早餐店、咖啡店、超市及賣場等處抽驗20件油脂類產品檢驗反式脂肪酸(15項)含量,針對油脂類產品反式脂肪標示進行檢查,查核結果4件不符規定(如附件名冊)。

本次抽驗20件油脂類產品,包括9件沙拉、5件奶油、5件奶精或奶精粉及1件脂肪抹醬,檢驗反式脂肪酸 (15項)含量,並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結果2件沙拉醬及1件奶油標示反式脂肪含量不符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1件奶精未標示原產地(國)及「有效日期」字樣,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

依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以表格方式標示「脂肪、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或反式脂肪酸)含量」,其允許之誤差範圍為小於等於標示值之120%;若該食品每100公克之固體(半固體)或每100毫升之液體所含反式脂肪不超過0.3公克,反式脂肪含量得以標示為零。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本次「沙拉醬」及「西式千島沙拉醬」各1件標示反式脂肪酸為零,惟檢出反式脂肪酸含量超過0.3公克,及「乳瑪琳440人造奶油」1件檢出反式脂肪酸含量超過標示之允許誤差範圍,應依實際數值標示,違反「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另查核「日久奶精(非乳為主)」1件產品未標示原產地(國)及「有效日期」字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經追溯案內標示不符規定產品來源均為外縣市,臺北市衛生局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處辦。包裝食品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分負責廠商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消費者,反式脂肪來源有天然、人工,前者存在牛隻等反芻動物中,人工則因油脂精製高溫製程中產生微量反式脂肪或來自氫化植物油,其氫化目的是增加油脂穩定性,使油脂更加耐高溫,但若製程中氫化不完全,即會產生危害心血管健康之反式脂肪。提醒食品業者,為維護國民健康,衛生福利部規定自107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部分氫化油),違反者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同時也提醒消費者,購買時不妨多留意營養標示中反式脂肪含量,聰明選購。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