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簡介(資料來源:內政部)
前言:遊說行為經由登記、財務申報及資訊揭露達到過程及資訊公開、透明目的,為落實陽光政治的重要一環。
立法目的:建立透明遊說機制,防杜利益輸送、健全陽光法案及建立廉能政府,積極促進政治參與,廣納專業建言,引導遊說發揮正面作用。
規範原則:遊說採事前登記制,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均須登記、申報並公開,以供公眾查詢、檢視。
被遊說者: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
遊說標的:限於法令、政策、議案,但不包括具體個案處分。
不適用遊說法之行為:
1.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
(1)行政機關為使所提法案順利完成立法,對於立法委員作說明 以及溝通、協調等行為。
(2)立法委員針對特定政策對行政院提出質詢。
2.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
3.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 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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