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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美容醫學?


§ - 一般而言,指非因受傷或疾病上之治療所需之醫療行為,多為保持、改善體態、感官之健美與滿足身體意象的投射所施行之醫療。

§ - 主要類型與項目可分為三大類:
(1) 美容醫學光電治療: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進行美容醫學治療。

(2) 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肉毒桿菌素注射劑治療、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劑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標籤、仿單或包裝上載有可改善面貌外觀之注射劑治療。

(3) 美容醫學手術:隆乳、自體脂肪乳房注射、自體脂肪豐頰注射、削骨、拉皮、雙眼皮、眼袋、鼻部整形、耳部整形、顏面部整形、抽脂、植髮、生殖器官手術。

 

2.診所的廣告可以刊登治療前及治療後或私密處整形術前、術後的照片嗎?

§ - 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院所刊登一般治療前及治療後之照片,若屬事實並經由病人簽署同意書,刊登此醫療廣告並無不可。

§ - 依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釋略以:「…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一、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故刊登私密處整形術前及術後之照片,恐涉違反醫療法第72條與第86條。

 

3.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等,是否可行?

§ - 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 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示略以:「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等,(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在繳費等。」;故醫療院所刊登醫療廣告宣稱折扣、優惠付款方式等,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與第103條。

 

4.買了療程後被強迫推銷應包裝在醫起的後續護理療程及保養品,是否合法?

§ - 民眾應審慎評估是否需要購買診療後續護理療程及保養品,若受醫療院所強迫推銷恐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亦可向本局申請醫療爭議後續辦理,本局醫療爭議調處,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80。

 

5.與銀行合作推信用貸款(費用先以信用卡刷金額),是否合法?

§ - 醫療院所若宣稱與銀行合作,可以信用卡消費,具有無息貸款、分期付款或優惠等行為,所為核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 

 

6.未依規定開立收據,未立即交付收據或事後才補發收據,是否合法?

§ - 醫療院所於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依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名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需主動開立收據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其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若有漏開收據情形,民眾可主動索取以維護自身權益;另醫療費用收據應按次開立,不得將一年份以一次開立之方式為之。民眾如因遺失收據請求補發,醫療院所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7.未經醫師看診,直接由護士打針,美容師執行美容業務或術後僅由美容師保養,是否合法?

§ - 依據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 - 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90004657號函示略以:「…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應不予同意。」;故醫療院所宣稱為延續美醫業務而執行瘦身美容相關行為,該美容部門與醫療機構應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不得未經醫師看診,執行醫療業務。」。

 

 

8.自體幹細胞,.PRP,冷凍溶脂是可以刊登的嗎?

 § - 「自體幹細胞」涉及違反醫療法第8條,屬人體試驗範疇。

 § --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Platelet Rich Plasma)之效果尚無定論,醫療院所如欲對外宣稱PRP療效者,應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規定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人體試驗,以證實其療效。如以任何形式之醫療廣告(如媒體廣告、布條、單張等等)宣稱PRP療效,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 - 冷凍溶脂、體外無痛溶脂、Z波精雕溶脂等詞語,經查非屬醫學專用名詞,應為翻譯名詞,且查其仿單皆未提及『溶脂』效能,故已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