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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依法應設哺集乳室之機關(構)名單

一、臺北市截至113年1月止,符合《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1項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計465家。

二、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範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機關(構)包含: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 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五)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