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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告「附設自助餐廳之星級旅館,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109-07-15
22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之公有市(商)場(如表列)內直接供 應飲食及販賣食品之攤商應於攤位明顯處,標示其管理衛 生人員姓名、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攤名等營業資訊」,並 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109-05-22
23公告「於臺北市設有3處以上門市之連鎖烘焙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5-04
24公告「超市、超商、大賣場業者(凡本市之宗和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至少於本市設2處(含)以上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109-04-30
25公告「連鎖超市、超商、大賣場之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4-29
26公告「本市連鎖自助餐(凡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營業據點之以自助型式提供一般顧客選取菜餚,供顧客於店內食用或外帶或外送者),其廚房製作場所及庫存管理區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4-29
27公告「本市中式筵席餐飲業承攬20桌以上且單一餐次供應量200份以上筵席,其廚房製作場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4-29
28公告「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為四星級、五星級旅館之本市旅館,其餐飲部門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4-29
29公告「本市高中職學校設有廚房、熱食供應場所或受委託至前開場所辦理餐點供應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9
30公告「本市連鎖賣場之即食熟食區及其商店街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9
31公告「本市餐盒食品工廠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9
32公告「依法登記且領有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幟之一般旅館業,其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設置廚房設備自行製作餐食,具固定式設座提供正餐,含早、午或晚餐,且單餐供應客數達50人以上或1日供餐客數達100人以上),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9
33公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於本市之附屬或委託之餐飲部門(含中式、西式、自助餐等之營業場所),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9
34公告「具營業登記之連鎖火鍋業者供應持續加熱火鍋類產品,應於供應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接觸或盛裝之非一次性餐具原產地、材質及耐熱溫度」109-04-29
35公告「臺北市商圈食品販售業者,年貨大街期間販售散裝及加工年節食品,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及補貨日期」109-04-29
36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如表列)之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109-04-29
37公告「連鎖咖啡廳(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109-04-29
38公告「食品烘培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109-04-29
39公告「供應公私立國小及國高中、職校(含自設廚房、委辦廚房及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109-04-29
40公告本市自治條例第15條「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內容及格式等事項」1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