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 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如表列)之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9 |
| 42 | 公告「連鎖咖啡廳(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9 |
| 43 | 公告「食品烘培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9 |
| 44 | 公告「供應公私立國小及國高中、職校(含自設廚房、委辦廚房及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 109-04-29 |
| 45 | 公告本市自治條例第15條「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內容及格式等事項」 | 109-04-27 |
| 46 | 公告「本市連鎖火鍋業者(凡專營火鍋食材供消費者自主烹食火鍋業者並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分店數達3家以上且於臺北市設立店面)」其餐飲場所使用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美耐皿筷子,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6條之規定。 | 109-04-27 |
| 47 | 公告「具有公司登記且設有實體店面販售,資本額大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項目包含茶葉批發業(F102050)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 | 109-04-27 |
| 48 | 公告「供應本市國民中小學校午餐之餐盒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 | 109-04-27 |
| 49 | 公告「西式自助式外燴業者,於本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 109-04-27 |
| 50 | 公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遊及一般觀光旅館)及20桌以上中式筵席餐廳,於本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 109-04-27 |
| 51 | 公告「觀光旅館於本市之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4-27 |
| 52 | 公告「百貨公司暨轉運站之美食街餐飲櫃位,其餐飲製作場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4-27 |
| 53 | 公告「本市具營業登記且以網路頁面或手機平台(App或應用程式等)提供即食餐飲點餐服務(包含配送點服務)之平台業者,應於網路頁面及手機平台(App或應用程式等)以中文顯著標示業者及其合作食品供應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109-04-27 |
| 54 | 公告「連鎖早餐專賣業及西式速食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現場從事調理餐食,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以中西式早點為主要商品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7 |
| 55 | 公告本市之「各級政府機關員工餐廳(含自設及委外辦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 109-04-27 |
| 56 | 公告修正本局105年4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243600號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修正為「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7 |
| 57 | 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凡從事調理飲料提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且未供應餐食,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之飲料店業)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 109-04-27 |
| 58 | 公告「臺北市食品安全通報原則」 | 109-04-27 |
| 59 |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6條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凡從事調理飲料提 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且未供應餐食,以獨立直營 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含) 以上之飲料店業)應實施強制檢驗」 | 109-04-27 |
| 60 | 公告本市之「西式連鎖速食業(凡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 109-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