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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告「本市連鎖火鍋業者(凡專營火鍋食材供消費者自主烹食火鍋業者並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分店數達3家以上且於臺北市設立店面)」其餐飲場所使用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美耐皿筷子,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6條之規定。109-04-27
42公告「具有公司登記且設有實體店面販售,資本額大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項目包含茶葉批發業(F102050)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109-04-27
43公告「供應本市國民中小學校午餐之餐盒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109-04-27
44公告「西式自助式外燴業者,於本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109-04-27
45公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遊及一般觀光旅館)及20桌以上中式筵席餐廳,於本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109-04-27
46公告「觀光旅館於本市之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4-27
47公告「百貨公司暨轉運站之美食街餐飲櫃位,其餐飲製作場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109-04-27
48公告「本市具營業登記且以網路頁面或手機平台(App或應用程式等)提供即食餐飲點餐服務(包含配送點服務)之平台業者,應於網路頁面及手機平台(App或應用程式等)以中文顯著標示業者及其合作食品供應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字號」。109-04-27
49公告「連鎖早餐專賣業及西式速食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現場從事調理餐食,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以中西式早點為主要商品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109-04-27
50公告本市之「各級政府機關員工餐廳(含自設及委外辦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109-04-27
51公告修正本局105年4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243600號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修正為「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109-04-27
52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凡從事調理飲料提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且未供應餐食,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之飲料店業)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109-04-27
53公告「臺北市食品安全通報原則」109-04-27
54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6條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凡從事調理飲料提 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且未供應餐食,以獨立直營 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含) 以上之飲料店業)應實施強制檢驗」109-04-27
55公告本市之「西式連鎖速食業(凡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109-04-27
56公告「本市連鎖自助餐業者(凡以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 ,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營業據點之以自助型式提供一般顧客選取菜餚,供顧客於店內食用、外帶或外送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7
57公告「本市百貨公司、轉運站暨商圈之美食街餐飲櫃位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4-27
58本市市場處列管之公有市(商)場(如表列)之飲食類攤商,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109-04-27
59連鎖日式拉麵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設有2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現場從事調理餐食,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以日式拉麵為主要商品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1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