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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優生保健措施費用減免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說明

補助項目

補助對象及內容

補助金額

辦理機構

一、 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 海洋性貧血檢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附篩檢證明):

1. 夫妻之平均紅血球體積值均少於80者。

2. 父母之一經確診為海洋性貧血帶因者。

2,000元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1. 中央主管機關評核通過之遺傳性疾病檢驗機構。

2. 相關資料請至衛生局網站「路徑:醫療衛生法規/衛生保健目/衛生福利法規/優生保健相關法規/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查詢或電洽1999轉分機7112。

 (二) 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本人或其四親等以內血親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進一步檢查者(須附篩檢證明)。

1,500元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三) 產前遺傳診斷: 

 

 

 

 

    1. 細胞遺傳學檢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附篩檢證明):

1. 34歲以上孕婦。

2. 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 曾生育過異常兒。

(3) 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3. 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 1/270者。

4. 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

5,000 元

(低收入戶之 34 歲以上孕婦或曾生育過先天異常兒者,由採檢院所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 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2. 基因檢驗

孕婦經診斷胎兒疑似基因疾病者(須附篩檢證明)。

5,000 元

(低收入戶之 34 歲以上孕婦或曾生育過先天異常兒者,由採檢院所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3. 生化遺傳學或其他產前遺傳診斷檢驗

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附篩檢證明):

1. 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 曾生育過異常兒。

3. 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4. 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

2,000元

(低收入戶之 34歲以上孕婦或曾生育過先天異常兒者,由採檢院所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本人或其四親等以內血親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進一步檢查者(須附篩檢證明)。

2,000元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懷孕婦女妊娠滿 35 週至未達 38 週前,提供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符合下列資格者:

1. 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孕婦。

2. 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依本方案規定程序辦理。

500元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備註:有關產前遺傳診斷與遺傳性疾病檢查相關問題請諮詢專業醫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