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優生保健措施費用減免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說明
補助項目 | 補助對象及內容 | 補助金額 | 辦理機構 |
一、 遺傳性疾病檢查 | |||
(一) 海洋性貧血檢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附篩檢證明): 1. 夫妻之平均紅血球體積值均少於80者。 2. 父母之一經確診為海洋性貧血帶因者。 | 2,000元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 1. 中央主管機關評核通過之遺傳性疾病檢驗機構。 2. 相關資料請至衛生局網站「路徑:醫療衛生法規/衛生保健目/衛生福利法規/優生保健相關法規/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查詢或電洽1999轉分機7112。 |
(二) 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 本人或其四親等以內血親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進一步檢查者(須附篩檢證明)。 | 1,500元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 |
(三) 產前遺傳診斷:
1. 細胞遺傳學檢驗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附篩檢證明): 1. 34歲以上孕婦。 2. 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 曾生育過異常兒。 (3) 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3. 孕婦血清篩檢疑似染色體異常之危險機率大於 1/270者。 4. 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 | 5,000 元 (低收入戶之 34 歲以上孕婦或曾生育過先天異常兒者,由採檢院所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 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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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因檢驗 | 孕婦經診斷胎兒疑似基因疾病者(須附篩檢證明)。 | 5,000 元 (低收入戶之 34 歲以上孕婦或曾生育過先天異常兒者,由採檢院所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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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化遺傳學或其他產前遺傳診斷檢驗 | 孕婦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附篩檢證明): 1. 本人或配偶罹患遺傳性疾病。 2. 曾生育過異常兒。 3. 家族有遺傳性疾病。 4. 孕婦經超音波篩檢,胎兒有異常可能者。 | 2,000元 (低收入戶之 34歲以上孕婦或曾生育過先天異常兒者,由採檢院所另行減免採檢費用 3,500元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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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 本人或其四親等以內血親疑似罹患遺傳性疾病,需進一步檢查者(須附篩檢證明)。 | 2,000元 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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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 | 懷孕婦女妊娠滿 35 週至未達 38 週前,提供 1 次乙型鏈球菌篩檢,符合下列資格者: 1. 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孕婦。 2. 補助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依本方案規定程序辦理。 | 500元 (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需自付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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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有關產前遺傳診斷與遺傳性疾病檢查相關問題請諮詢專業醫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