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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眼護照限本人使用,可至合約醫療院所免費施作視力檢查,請勿轉介或冒用他人之名使用,如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將取消持有人使用資格及需自費負擔該次檢查費用。

  2. 請注意本服務視力檢查施作期限,逾期將無法予以補助。

  3. 護眼護照如有遺失、毀損或汙穢無法辨識者,請向學校健康中心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兒童及青少保健股補發(連絡電話:1999分機1817、1832,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分機1817、1832),補發以「護眼卡」為主、以1次為限,請妥善保管。

  4. 護眼護照經翻拍、影印、逾期或塗改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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