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為強化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責任及加強食品供應鏈管理,衛生福利部公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規定,要求37類特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執行強制檢驗,另符合公告類別與規模之26類食品業者每月10日前應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 tw),以電子方式申報前1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且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食品安全事件一旦發生,即可快速查核追溯問題產品來源及追蹤問題產品流向,第一時間立即下架問題食品。
二、法規依據:
(一)一級品管: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二)食品追溯追蹤: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並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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