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鑑於民眾食品安全意識抬頭,外食人口逐漸增多,為使臺北市市民吃得安心,並遵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針對臺北市餐飲業者進行「優級」與「良級」分級評核,以強化餐飲衛生安全管理,提供消費者安心的用餐環境及選擇依據。
二、目的
藉由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之施行,提升餐飲業者衛生自主管理的能力,使餐飲業之食品衛生安全更趨完善,讓市民食時安心。
三、制度說明
(一)執行方式:臺北市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採先輔導後評核方式辦理,針對通過評核之業者核發標章(優、良),並公布於本局網站。另因標章之有效期限為2年,故針對取得認證之業者每2年進行重新評核。
(二)受評餐飲業之資格:
1.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攤販、依法登記有案,且應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2.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三)適用之餐飲業別:
1. 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2. 宴席餐廳。
3.一般餐廳。
4.自助餐廳。
5.學校醫院附設餐廳。
6.美食街之小型餐飲店。
7.速食業。
8.早餐店。
9.大賣場或超商等零售通路之即食熟食區。
10.飲料冰品店。
11.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四)提供申請文件:
1.基本資料表。
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攤販許可證相關文件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4.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須檢附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已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四、應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認證標章之業者
本局迄今已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1條公告以下類別或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制度申請認證標章,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 :

五、報名方式
本局今(114)年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辦理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輔導評核作業,有意願報名者請洽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高小姐(電話:02-29848993,電子郵件:haccptpe01@gmail.com)。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本局林小姐(電話:02-27208889轉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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