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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發放對象:「設籍臺北市」之待產孕婦及「配偶設籍臺北市」之新住民待產孕婦。

三、發放方式:孕婦至臺北市接生醫療院所待產時,由院所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為臺北市市民後,提供待產包1份。

四、臺北市33家接生醫療機構名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