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查閱人資格】
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為限(申請時已滿18歲)。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1.查閱資料應於指定之場所為之。
2.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3.查閱之資料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4.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5.裝訂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6.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7.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