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查閱人資格
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為限。

查閱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號碼。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
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構) 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申請查閱之限制
1.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2.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財產申報資料查閱申請